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查:被告从事镁石生意,2019年原告卖给被告一批镁石,经双方核对被告欠款119000元,由被告在2020年1月22日出具欠条并签字。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现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19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利息共计85000元。经询问,被告同意调解。

本院查明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同意分两期给付原告周某某货款及利息共计85000元,第一期于2021年7月10日前给付原告周某某40000元;第二期于2021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周某某45000元;

二、其他无争议。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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