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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勒某,女,藏族,牧民,系甘肃省夏河县人,现住甘肃省夏河县。
被执行人:旦某,男,藏族,牧民,系甘肃省碌曲县人,现住甘肃省碌曲县尕海乡。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勒某与被执行人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旦某于2021年9月24日自动履行到位10000元,并将该执行款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勒毛措。剩余执行款32000元,申请执行人勒毛措与被执行人旦某双方自愿达成延期按月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勒毛措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324执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