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中专文化,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刘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小学文化,住勃利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万国栋与被告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万国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50,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日,被告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承诺2017年2月1日前归还,被告到期未能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都以无钱为理由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望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虽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借据,但原告未向被告实际履行借款义务,原、被告之间无实质的利害关系,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万国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依法退还原告万国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志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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