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庞全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告:刘养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庞全德与被告刘龙、刘养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庞全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庞全德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