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土林,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
原告:许得保,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告:黄志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委会江夏四队西门新井二巷*号。
审理经过
原告潘土林、许得保与被告黄志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8月10日,原告潘土林、许得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潘土林、许得保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45.32元,由原告潘土林、许得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