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冶金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109300824J。
法定代表人:翟宏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远东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亮甲店工业区亮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051118084K。
法定代表人:齐树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远东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给付欠款人民币5624016.6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84元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的义务。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