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诉人洪光浩,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救兵乡马鲜村马鲜*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
审理经过
申诉人洪光浩对本院(2016)辽0102刑初640号刑事判决申诉一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本院重新查明了案件事实,本院作出更正补正裁定,故洪光浩于2021年7月19日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洪光浩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诉人洪光浩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