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现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杨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来宾市荣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维林职工小区6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2MA5NMLV13D。

法定代表人杨荣。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现友与被执行人杨荣、来宾市荣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02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荣、来宾市荣悦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向申请执行人黄现友偿还借款本金12206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荣、来宾市荣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唐幸银行账户4个,并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发布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206元及利息,未结标的1220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荣、来宾市荣悦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现友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杨荣、来宾市荣悦科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现友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20)桂1302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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