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用于偿还其侄子名下贷款,口头承诺从信用社贷款后立即还款。但贷款后,被告仍未给付。故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某某于2021年10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75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乔 长 鹤 人民陪审员 韩 吉 学 人民陪审员 杨一得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韩 启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