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永超,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被执行人:张宝元,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永超与被执行人张宝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9)陕1022民初50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张宝元偿还李永超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张宝元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陕1022执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 琳

审判员 杨文婷

审判员 张栓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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