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住所地:新丰县××××××××××××××商铺。
法定代表人:高军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莹,员工。
被告:陈伯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新丰支行”)诉被告陈伯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新丰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伯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邮储新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伯胜立即偿还其所欠我行的信用卡透支、消费款本息合计20781.97元(上述款项计至2020年9月20日止,其后至清偿日止的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透支消费利息万分之五的规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2017年10月31日在我行办理信用卡,当面填写了申请表,并提交了相关材料。2017年11月15日,总行信用卡中心成功审批通过并发卡,卡号为625×××××********,总授信额度为19000元。截止至2020年9月20日,被告拖欠我行信用卡本金合计16499.98元,利息542.61元,费用3739.38元,拖欠期数为5期。2020年9月20日止,总行及我行对被告已进行多次短信、电话及上门催收,但被告一直未还清我行欠款。截止至2020年9月,该信用卡已逾期5个多月,为了我行的资金安全,依据信用卡的相关规定,现要求持卡人陈伯胜一次性归还我行信用卡本息(利息以结清日我行信用卡系统计算值为准)。被告已严重损害了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合同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对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原告上述请求之判决。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1.信用卡申请书、2.现场申请照片,证明:信用卡由被告本人填写申请;
3.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信息;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告申请主体资格;
5.电催明细,证明:原告催收记录;
6.交易流水,证明:被告信用卡交易情况;
7.还款明细,证明:被告信用卡欠款明细;
8.系统截屏,证明:被告信用卡欠款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陈伯胜缺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陈伯胜于2017年10月31日向原告申请信用卡,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乙方(被告)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的利息。如果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乙方须自交易入账日起按甲方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等其它有关费用。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直接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被告在领用合约中写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被告获准授信金额为19000元。此后,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至2020年9月20日欠原告本金16499.98元、利息542.61元、费用3739.38元,合计欠款20781.97元。原告及其总行多次向被告追收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10月19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2020)粤0233民初108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在230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使用信用卡后应当依约按期向原告承担还本付息之义务。被告透支款项逾期,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欠透支本金、利息、费用合计20781.97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陈伯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伯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6499.98元、利息542.61元、费用3739.38元(截止至2020年9月20日,后续利息、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保全申请费250元,由被告陈伯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