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新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张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新中与被告张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新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新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