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管学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2018年9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管学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8年12月20日止)。

本院查明

2021年8月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六盘水监狱以罪犯管学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管学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7月31日考核周期中获表扬1个;在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考核周期中获表扬1个;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考核周期中获表扬1个;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生效刑事判决书、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积分(含月表扬)折算及转换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考评周期积分统计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罪犯奖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认罪悔罪书、三课教育考试合格通知单,罪犯入监登记表、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六盘水检减提请意[2021]207号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管学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管学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管学章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