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彦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告:李卫建,男,农民,初中文化,汉族,住伊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范彦超与被告李卫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范彦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卫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彦超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卫建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彦超撤回对被告李卫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范彦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