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培军,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欧中平,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培军与被告欧中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马培军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培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马培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马培军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尹华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崔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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