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某,住永济市。        

委托代理人:陈某,永济市城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某,永济市法学会驻会理事。        

被告:翟某1,户籍地永济市,住永济市。        

被告:翟某2,户籍地永济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诉被告翟某1、翟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7日以证据欠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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