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博川,男,汉族,住辉南县。 委托代理人:周贺,男,汉族,住辉南县。 被申请人:孙洪艳,女,汉族,住辉南县。 被申请人:赵永利,男,汉族,住辉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洪艳所有的坐落在朝阳镇春佳经典新城一期11号楼4单元908室房屋,保全金额13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孙洪艳所有的坐落在朝阳镇春佳经典新城一期11号楼4单元908室房屋,或提存人民币13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周贺、于辉共同所有的坐落在辉南县朝阳镇工农街桃花园1号楼3单元408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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