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立东,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滦平县小营乡利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小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681157968。
法定代表人,赵志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家铭,河北紫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高立东与被告滦平县小营乡利民矿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高立东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立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立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高立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