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红申,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孟令昌,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上海调皮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365弄1号358室。

法定代表人:孟令昌,职务:负责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红申与被执行人孟令昌、上海调皮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9)鲁1728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孟令昌、上海调皮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孟令昌、上海调皮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高红申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高红申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孟令昌、上海调皮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孟令昌、上海调皮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孟令昌、上海调皮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6日、2021年3月27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孟令昌、上海调皮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孟令昌的财产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鲁1728执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孟令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鲁1728执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上海调皮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线下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鲁1728执18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孟令昌名下车牌号码为鲁R×××××隆鑫牌摩托一辆,期限为两年,因车辆未扣押到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孟令昌名下车牌号码为鲁V×××××宝来牌轿车和车牌号码为鲁R×××××福田牌轿车,未查询到信息。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鲁1728执18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孟令昌、上海调皮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高红申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红申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高红申,申请执行人高红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红申尚有债权10000元及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10000元及利息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崔胜利

审判员  李铁山

审判员  曹金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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