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秋红。
被执行人陕西华鑫铝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良军。
被执行人陕西鑫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晓磊。
被执行人苏华民。
被执行人李秋季。
被执行人孙良军。
被执行人孙晓磊。
被执行人苏瑞平。
被执行人孙璇。
被执行人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良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秋红与孙良军、孙晓磊、孙璇、苏华民、李秋季、陕西华鑫铝型材有限公司、陕西鑫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秋季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李秋季(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西侧、凤城八路南侧、凤城家园二期(产权号:XXXXXXXXX-XX-X-XXXXXXXX、合同登记号:XXXXXXXXXX)房屋产权。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利平
审 判 员 田东升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