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国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保税港区2号办公楼A224室。

法定代表人:何侃,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海南长盛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抱才村西路一巷5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日升。

利害关系人:佛罗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103室[弘耀(天津)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WZ-106号]。

法定代表人:苏毅刚。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国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雷鸣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申请人国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称,按照双方约定,被申请人海南长盛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将箱号为FCIU4181930的集装箱堆存于申请人国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堆场内,但至此之后既未依约支付堆存费也不搬离,故申请人依法将该集装箱予以留置。现该集装箱已留置近8年时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付费的请求均不予理会。为保障债权得以实现,故向法院请求准许拍卖、变卖或其他变价处理被申请人堆存在申请人堆场内箱号为FCIU4181930的集装箱,并对变价后的所得价款在该箱欠付的7212元堆存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海南长盛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佛罗伦(中国)有限公司均未在指定的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海南长盛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欠付申请人国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相应集装箱堆存费7212元至今未付,该纠纷已经本院(2020)琼72民初82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申请人依约自2013年7月31日起即占有箱号为FCIU4181930的集装箱至今,现该集装箱仍存放在申请人堆场内。被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均未在本院指定的异议期间内就该集装箱提出相关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堆存在其堆场内箱号为FCIU4181930的集装箱享有的留置权依法成立有效,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相应集装箱堆存费已届清偿期,被申请人既未依约向申请人支付堆存费也不予以回应,申请人有权对相应留置物予以拍卖、变卖或其他变价处理,并对变价后的所得价款在相应堆存费内予以优先受偿,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被申请人海南长盛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堆存于申请人国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堆场的箱号为FCIU4181930的集装箱准许采取拍卖、变卖或其他变价处理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国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人民币7212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提出。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鸣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镜则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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