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董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鄂钢农场二队,住鄂州市鄂城区尚景名居*栋*单元*室。均因赌博,于2015年5月20日、2016年5月24日分别被罚款各500元。因开设赌场,于2015年11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8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请求情况
被告人朱某1(小名朱某2),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鄂州市鄂城区新庙镇文塘村付家畈*号。因赌博,于2012年11月15日被罚款2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被告人朱某1辩护人朱金发,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鄂城检二部刑诉〔2021〕29号指控事实2020年11月27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董卫东、朱霞丽伙同余贵华(另案处理)在鄂州市鄂城区西山街道办事处小桥村某私房内采取自动麻将机打“打晃晃”、设定人民币最小20元最大1200元封顶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邀约胡某、王某、肖某等多人参赌。该赌场经营期间累计抽头渔利2万余元。同月30日,公安机关将上述赌场查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董某、朱某1及参赌人员9人,收缴赌资23740元、麻将机2台。指控罪名开设赌场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朱某1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董某、朱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朱某1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朱某1均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全额退赃,并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鄂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朱某1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本院根据被告人朱某1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认为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被告人朱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结果一、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