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人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吕保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吕保珠罚金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526刑初5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即被告人吕保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因吕保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吕保珠罚金150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吕保珠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29日、5月25日、7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吕保珠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财产价值过小,未予冻结和处置。

2、2021年4月29日查明被执行人吕保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一份,无现金价值,无法提取。

三、本院2021年8月1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滑县实地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2021年5月12日、5月24日,向滑县(不动产、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和公积金等信息。

五、本院2021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21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吕保珠作出了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拘留十五日决定的强制措施。因吕保珠下落不明,(未实际拘留)。

本案移交执行罚金标的为15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案移交执行罚金尚余15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吕保珠负有继续向滑县人民法院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

我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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