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金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秦忠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2月2日恢复立案申请执行人魏金霞与被执行人秦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秦忠林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魏金霞各项损失213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忠林履行了187840.06,下欠25959.94元,申请执行人魏金霞同意被执行人秦忠林分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2执恢36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