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平万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盆尧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1697331140J。

法定代表人:张军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家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审理经过

原告西平万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西平万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西平万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豫Q×××××号车、豫Q×××××挂车的合同。2、判令将豫Q×××××号车、豫Q×××××挂车过户到被告名下,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8日被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豫Q×××××号车、豫Q×××××挂车,被告将该车入户到原告公司运营。就该车入户到原告公司运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自愿将其购置的车牌号为豫Q×××××号车、豫Q×××××挂车入户在原告的公司运营。被告向原告明确表示不准备再经营豫Q×××××号车、豫Q×××××挂车,不再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且豫Q×××××号车、豫Q×××××挂车逾期未年检、没有投保保险,车辆运营存在极大隐患。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家旺辩称,答辩人同意与西平万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解除2016年10月8日签订的关于豫Q×××××号车、豫Q×××××号挂车的合同。答辩人同意将该车过户答辩人名下。本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西平万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8日,原告西平万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旺签订《合同书》,被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豫Q×××××号车、豫Q×××××挂车,分期付款期间为从车辆交付日即2016年10月8日到2018年10月8日。分期付款期间甲方保留车辆的所有权,车辆牌号仍登记在甲方名下作为乙方履行合同的保证,合同履行完毕后车辆所有权归乙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合同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将豫Q×××××号车、豫Q×××××挂车过户到被告名下,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并同意将豫Q×××××号车、豫Q×××××挂车过户到被告名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西平万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旺2016年10月8日签订的《合同书》。

二、被告张家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豫Q×××××号车、豫Q×××××挂车过户到自己名下,过户费用由被告张家旺承担。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张家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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