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陆锦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陆锦阳要求撤销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作出的杭公(钱塘)不罚决字[2020]00091号决定的诉状,该诉状称:起诉人陆锦阳于2019年7月23日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报案。杭州来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采取欺骗手段刻制公章,并且用新的章办下的执照起诉起诉人陆锦阳(在余杭区人民法院)。后经过一年左右了解情况后,原杭州来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承认私刻公章的行为,但派出所也不予行政处罚,到起诉之日止,新刻的公章也未在公安网上备案。故起诉人陆锦阳请求法院撤销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作出的杭公(钱塘)不罚决字[2020]00091号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起诉人陆锦阳就杭州来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章涉嫌伪造一事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进行报案,因不服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作出的杭公(钱塘)不罚决字[2020]00091号决定提起本案诉讼。起诉人陆锦阳虽系报案人,但杭州来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章是否伪造,直接关系的是杭州来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利益。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是否就该报案事宜作出处理以及作出何种处理结果,不会对起诉人陆锦阳本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起诉人陆锦阳与案涉公章涉嫌被伪造一事并无利害关系,起诉人陆锦阳不具有提起本行政诉讼的资格。期间,本院已对起诉人陆锦阳进行了释明,但起诉人陆锦阳坚持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陆锦阳的行政诉讼,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