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市松北区润恒关宇土豆批发行,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润恒农副产品综合大市场二期A区29号。
经营者:吴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金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市松北区润恒关宇土豆批发行(以下简称关宇批发行)与被告张金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宇批发行的经营者吴秀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关宇批发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金彪给付拖欠货款16,650元;2.判令张金彪给付欠款利息(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张金彪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关宇批发行从事土豆批发零售。2013年10月6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关宇批发行为张金彪供应土豆。后双方对账,张金彪欠关宇批发行货款16,650元。在关宇批发行要求下,张金彪出具欠条,承诺拖欠货款于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不能还清按照年利率20%支付补偿。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关宇批发行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金彪未出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效力: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2019年4月19日,张金彪为关宇批发行出具《关宇销售土豆货款的欠条》。
三、双方未约定管辖条款或管辖协议。
四、合同约定买卖标的物情况、价款和价款支付方式:张金彪欠土豆货款16,650元,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自到期还款日起,按照年利率20%支付利息。
六、张金彪出具欠条后未给付关宇批发行欠款。
以上事实有关宇批发行举示的证据1.2019年4月19日《关于销售土豆货款的欠条》及证据2.2019年4月录音两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价款,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张金彪在关宇批发行购买土豆并为关宇批发行出具欠条,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金彪应按照约定时间给付欠款,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故关宇批发行要求张金彪给付欠款16,6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宇批发行要求张金彪给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16,6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19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履行之日止。故关宇批发行要求张金彪给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张金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市松北区润恒关宇土豆批发行欠款16,650元;
二、张金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市松北区润恒关宇土豆批发行欠款利息[以16,6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19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计152元(哈尔滨市松北区润恒关宇土豆批发行已预付),由张金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