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堡县。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特殊资产管理部经理。

被告:王喜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美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任苗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被告:薛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移动公司员工,住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堡农商银行)与被告王喜喜、张美莲、任苗苗、薛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堡农商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被告王喜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美莲、任苗苗、薛战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堡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王喜喜、张美莲偿还贷款本金290000元,到期前按约定执行月利率9.96‰所产生的利息,逾期后按照合同约定罚息执行月利率14.94‰所产生的利息被告任苗苗、薛战军作为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7日被告王喜喜、张美莲因借新还旧在原告处借款290000元,担保人为被告任苗苗、薛战军,合同约定执行月利率为9.96‰,于2020年1月6日到期,按季清息,到期还款。合同签订后,被告王喜喜将借款利息清至2019年12月21日,之后再未清偿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本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喜喜辩称,案涉借款自己并没有使用,现在也没有偿还能力,希望原告同意分期偿还。

被告张美莲、任苗苗、薛战军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7日,原告吴堡农商银行与被告王喜喜、张美莲签订借款合同,与被告任苗苗、薛战军、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双方约定,被告王喜喜、张美莲向原告吴堡农商银行借款29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月利率为9.96‰,按季清息,到期还款,逾期还款,计收罚息。被告任苗苗、薛战军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双方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等。被告王喜喜、张美莲借款后,将借款利息清至2019年12月21日,借款本金和其余利息再未清偿。借款到期后,原告吴堡农商银行多次向四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借款合同1份、保证担保合同2份、借款借据1支、提款申请书1份、出账通知书1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王喜喜、张美莲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任苗苗、薛战军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被告王喜喜、张美莲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应按照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请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美莲、任苗苗、薛战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喜喜、张美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9.96‰计算;2020年1月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4.94‰计算),被告任苗苗、薛战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被告王喜喜、张美莲共同负担1025元、被告任苗苗负担900元、被告薛战军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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