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李龙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柳与被告李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张家柳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6年至2017年,被告联系原告称自己经济困难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以及被告自带POS机向原告套现合计为3.6万元。2017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款本金为3.6万元,被告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未能按时还则按每日5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此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还款,原告曾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推诿不还,被告为了躲避债务甚至将原告微信拉黑,手机号也更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李龙龙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万及利息(利息以3.6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暂计为:110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龙龙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至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彭凯
书记员雷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