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孟立华,男,****年**月**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滨州市滨城区,住滨州市滨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滨区检刑诉〔2021〕239号
指控事实
2021年2月19日20时44分许,被告人孟立华酒后驾驶鲁M×××××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七路以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孟立华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3.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孟立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立华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孟立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预缴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孟立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副本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