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65号。 负责人:吴涛,系该公司党委副书记。 被申请人:晋中市慧丰珠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慧丰珠宝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20)晋07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晋中市慧丰珠宝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号××幢××层××幢××层的房屋[土地使用面积为3431.44平方米,房产使用面积为2912.9平方米,权属证号为:市国用(2015)第2××9号;晋房权证晋中市字第0××4号]。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三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立案。因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21)晋07民初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慧丰珠宝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已按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且已生效。故本案中对被告晋中市慧丰珠宝贸易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查封措施应予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晋中市慧丰珠宝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号××幢××层××幢××层的房屋[土地使用面积为3431.44平方米,房产使用面积为2912.9平方米,权属证号为:市国用(2015)第2××9号;晋房权证晋中市字第0××4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青 审判员 郭富生 审判员 卢琳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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