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孙国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叶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孙国红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履行1000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平刑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至2023年11月16日,于2012年11月1日送入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改造。
本院查明
罪犯孙国红在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2月2日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7月27日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孙国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21年6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国红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六次、一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国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结合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国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