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洛阳汇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洛栾快速通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053353942H。
法定代表人:任照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沃特沃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99号附1号1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276259A。
法定代表人:汪忠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洛阳汇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沃特沃德实业有限公司非诉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8)豫0329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持有的洛阳源彩旅游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保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且执行法院已对该股权进行了查封,申请人以此为由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已经由生效裁决确定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且执行过程中已作出必要的保全措施,申请人亦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故本案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沃特沃德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洛阳源彩旅游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