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舒巧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现住浙江省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郭中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舒巧萍与被告郭中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舒巧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中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舒巧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郭中华即时支付舒巧萍承揽报酬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郭中华承担。舒巧萍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判令郭中华即时支付舒巧萍承揽报酬2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6日,郭中华通过微信联系舒巧萍,询问舒巧萍是否承接安装LED显示屏的业务,舒巧萍同意承接,于2021年1月27日按照郭中华提供的地址前往慈溪市观海卫镇桃园东路与古师路交叉口的慧凡人力资源店面(具体门牌号不详)量尺寸,并通过微信给郭中华报价3600元。郭中华同意后,舒巧萍便按照之前所量尺寸制作了0.57米×5.85米的LED显示屏,并于2021年1月30日将该LED显示屏安装完毕。之后,舒巧萍多次向郭中华催要承揽报酬,但未果。现舒巧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并请求如前。
被告辩称 郭中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舒巧萍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向郭中华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后,郭中华于2021年8月2日支付舒巧萍承揽报酬1600元。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由舒巧萍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经当庭与舒巧萍手机核对无异)一份,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舒巧萍与郭中华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舒巧萍已完成制作、安装LED显示屏的工作,郭中华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时支付承揽报酬。现经催讨,郭中华仅支付承揽报酬1600元,剩余2000元至今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舒巧萍据实调整诉请,本院照准。综上,舒巧萍变更后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郭中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郭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舒巧萍承揽报酬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中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银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施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