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某,女,1989年09月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韦某生,男,1988年10月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巴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罗某聪。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韦某生、韦某与被执行人广西巴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27民初245号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810.13元,案件受理费148.5元,合计19958.63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99元。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并依法扣划逾期交房违约金19810.13元,案件受理费148.5元,执行费19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1227民初245号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韦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茂华 书 记 员 李 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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