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85A号汇邦中心。
负责人:曹忠山,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穆瑞旭,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闫小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穆瑞旭、闫小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7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26597.42元、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其他费用。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穆瑞旭、闫小雪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穆瑞旭、闫小雪名下的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穆瑞旭、闫小雪名下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