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新区。
原告: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
原告: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新区。
原告:李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李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湖南春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廖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资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向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与被告廖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向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向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向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