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北街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73073575819。
法定代表人叶少磊,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凯。
被申请人浙江碧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炭缘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972431436。
法定代表人廖美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0日作出遂市监案[2020]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生产、销售案涉批次“竹炭口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一、罚款人民币104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遂市监案[2020]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20日作出遂市监案[2020]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遂市监案[2020]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春伟
审 判 员 郑建设
人民陪审员 周映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 记员 季璞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