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郭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国英,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与被告郭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被告郭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国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郭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农历2001年1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郭某3、××××年××月××日生育女儿郭某2。刚结婚时原被告夫妻感情还可以,但后来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生气吵架,经常对原告殴打辱骂。总是怀疑原告,不让原告回家。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另外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欠原告娘家的37万元由原告偿还,其他经被告的借款由被告偿还。借邻居的钱由被告偿还。工地上欠的工程款不要求与原告分割。欠原告父母的15000元不再要求由被告偿还。要求对女儿有探视权。没有其他财产及债务要求法院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1辩称,1、原被告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2、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因性格不同,有些小摩擦在所难免,但并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非常珍惜这段婚姻,所以不同意与原告离婚。3、被告认为只要互谅互让,今后是可以改善夫妻关系的。被告将尽力改变自己,尽最大努力让原告满意。4、原告所述的借其娘家的钱都已经偿还。借邻居和王某的钱被告愿意偿还。另外还有10万元债务,要求与原告共同偿还。在外有30万元左右欠账没有收回,如果收回可以与原告共同分割。如果判决离婚,要求由被告抚养女儿,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农历2001年1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郭某3、××××年××月××日生育女儿郭某2。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告表示愿意改变自己,尽力与原告和好。故应当给予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于某与被告郭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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