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号} 申请执行人:文雪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川省射洪县,外来经商人员,现住**藏自治区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白玉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藏林芝县,,系中国人民银行林芝,现住中国人民银行林芝市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文雪华与被执行人白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白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玉明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白玉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白玉明的存款39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其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央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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