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街道东湖一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震,男,1975年11月8日,汉族,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