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东盛大街安慈路晨风华府小区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马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仁安,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张尚珍,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尚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哲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