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余财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余财新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7刑初12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余财新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执行人余财新至今未缴纳,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以查询余财新名下的财产。经查询,除少量银行存款余额外,本院未能发现余财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余财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7执20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健钊 审判员  卢秀丽 审判员  王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俊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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