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国华,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田飞,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第三人:程荣碧,女,民族不详,****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国华与被告田飞及第三人程荣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25日立案。原告吴国华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国华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7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冬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罗熙 书记员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