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宏展家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02MA6KTMHP73,经营场所曲靖市麒麟区达场院30号。
经营者:李春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李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宏展家具店与被告李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宏展家具店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宏展家具店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宏展家具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宏展家具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