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泰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掬泉路3号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A区A1004之一号。 法定代表人:孙新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惠仙,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广州丽微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南面02号M3创意园A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贺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泰基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丽微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10月30日向原告广州泰基电子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限七天内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广州泰基电子有限公司逾期未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其起诉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告广州泰基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光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燕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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