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加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执行人:杨洪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执行人:黄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加琼与被执行人杨洪芬、黄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加琼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本院(2021)川1423民初11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归还借款80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调查,传统调查等措施,被执行人杨洪芬、黄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加琼同意被执行人杨洪芬、黄书对该笔债务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3执9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