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海安县驰恒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璇,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崇慧慧,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崇慧慧,女,****年**月**日出生,住盐城市射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海安县驰恒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崇慧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苏0621民初号5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县驰恒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货款8736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7369.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二、被告崇慧慧对被告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崇慧慧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海安县驰恒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7369.8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冻结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崇慧慧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交通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059.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3、被执行人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崇慧慧名下查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

4、经查询,被执行人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崇慧慧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6、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刘兴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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