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潘建华。 被执行人胡连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原籍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孟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与胡连士、孟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豫1702民初138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胡连士、孟菊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