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王远胜,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陶秀英,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申请人王远胜的配偶。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张麦香,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被申请人王庭海的配偶。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张菊华,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被申请人王运祥的配偶。 四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四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师锐,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王庭海,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王运祥,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桑植县供电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高家坪社区周家组。 负责人:郭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志,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渊,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远胜、陶秀英、张麦香、张菊华申请撤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王远胜、陶秀英、张麦香、张菊华称:请求撤销桑植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0)湘0822民特81号民事裁定书。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7日8时许,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庭海、王运祥位于桑植县龙潭坪镇苦竹坪村王家湾组的家庭共有木屋(始建于80年代二间,后由申请人王远胜户和被申请人王运祥户扩建为六间正房外加两间转角,约为240平方米)发生火灾,事发时家中无人,后附近居民发现火灾后通知村委会进行火灾扑救和物资抢救,9时许,整个木房及房间内家具和生活用品全部烧毁。同年8月5日,桑植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火灾事故认定:“财产损失为226784.5元,起火部位为整片木屋南侧外墙,起火点为木屋南侧外墙电表处,起火原因不排除电表内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2020年10月12日,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桑植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桑植供电公司)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生律师找到桑植县龙潭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龙潭坪调委会)与被申请人王庭海、王运祥两父子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龙潭坪调委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核实该烧毁木屋及屋内财产的全部所有权人,遗漏了四位申请人,对财产权利人没有查清;2.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张孝国并未参与调解过程,所签的名字系他人代签,也没有任何见证人到场参与见证,见证人签名纯属捏造;3.龙潭坪调委会未制作调解笔录,从而不能体现当事人对本次调解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明白和调解过程的合法性,龙苦人调(2020)02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不是在调解笔录的基础上形成的,是由陈灵生单方制作;4.龙苦人调(2020)02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明显显失公平且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事故认定书财产损失为226784.5元,实际补偿损失为49950元,龙苦人调(2020)02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被申请人王庭海、王运祥收到补偿款后不得就此次火灾再要求桑植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经与被申请人王庭海本人核实,签订协议后,龙潭坪调委会没有给两被申请人王庭海、王运祥送达调解文书,两被申请人对救济权利不清楚。龙苦人调(2020)02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后,被申请人桑植供电公司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生律师要求被申请人王庭海、王运祥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申请书上签字捺印后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2020年10月15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当天作出(2020)湘0822民特8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至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桑植县人民法院在此次司法确认程序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本案申请过程中只有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申请书和龙苦人调(2020)02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没有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调解笔录)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正因为调解笔录和财产权利证明的缺失导致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存疑,而人民法院仅凭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申请书和龙苦人调(2020)02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从而剥夺四申请人的司法救济权;2.桑植县人民法院欠缺审查过程,人民法院在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对于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事实上桑植县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当天下达裁定,并无审核过程;3.根据授权委托书、律师函的落款时间,证明桑植供电公司只委托陈灵生进行调解,而没有委托其进行司法确认这一非诉程序,人民法院应在司法确认过程中对委托授权信息进行查明,司法确认存在程序错误。火灾发生后,被申请人桑植供电公司就火灾造成的整个财产损失打包与被申请人王庭海、王运祥协议解决而没有区分财产份额,这时整个财产对所有财产权利人来说就视为共同共有。被申请人桑植供电公司若要赔偿或补偿就必须与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王庭海、王运祥共同达成一致赔偿协议。本案中被申请人王庭海、王运祥无权代替四申请人就火灾木屋作出接受补偿的意思表示,达成赔偿协议。综上,龙苦人调(2020)02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2020)湘0822民特81号民事裁定书严重侵犯四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申请人的司法救济权。故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特申请撤销(2020)湘0822民特81号民事裁定书,望依法支持。 被申请人王庭海称:被烧房屋系王庭海三父子所有,调解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王运祥未参加听证,亦未提交听证意见书。 被申请人桑植供电公司称:一、龙苦人调(2020)02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程序合法,且已经履行完毕。该调解协议书是被申请人桑植供电公司与王庭海、王运祥共同向龙潭坪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时也不存在任何胁迫和显失公平的情况,桑植供电公司也已经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支付了补偿款。在调解过程中,实际只有一名调解员,即龙潭坪司法所所长谷辉,而张孝国是当时苦竹坪村的辅警,因为参与了当时在村委的协调,故谷辉在调解完成后告知了张孝国。本案中,只有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见证人向良友为当时排岔口供电所负责生产的副所长,也是全程参与了在村委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作为见证人在调解协议书后签字,并未有任何造假。二、桑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22民特81号民事裁定书程序合法。桑植供电公司与王庭海、王运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桑植县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法院在受理后并经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2020)湘0822民特81号民事裁定书,程序合法。三、受灾房屋系王庭海及张麦香夫妇所有,并未侵害申请人的任何合法权益:1.根据现有证据可知,受灾房屋系由王庭海于1981年初购买的原生产队的仓屋所修建的房屋,而当时王远胜仅有16岁左右,尚未成年,应不具备任何经济来源,故受灾房屋从根本上来说应当属于王庭海夫妇所有,与王远胜夫妇及张菊华无关;2.即便王庭海原来同意将受灾房屋赠与给王运祥、王远胜,但是受灾房屋并未办理任何产权登记,故王远胜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其享有受灾房屋的产权,且王庭海也可以随时撤回对王运祥及王远胜的赠与;3.受灾房屋发生火灾时的实际经常居住人为王庭海夫妇,王运祥夫妇及王远胜夫妇均在苦竹坪村街上修有房屋,故受灾房屋内的财产损失也应当是王庭海夫妇享有,与王远胜、王运祥无关;4.王庭海及王运祥有权代表其妻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其签订协议的行为应当视为夫妻一方对共同权利的处分。四、如申请人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书损害了其财产权益的,在确有证据的情况下,可向王庭海、王运祥在补偿款的范围内要求进行分配,而不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书。五、桑植供电公司仅是出于人道主义与王庭海、王运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补偿,该行为并不表明桑植供电公司应当对受灾房屋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六、事故发生在6月份,赔偿在11月份,期间长达5个月,王庭海家里人不知情与事实不符,刚支付赔偿款,王庭海等人就要求增加支付款项,与调解内容不符。综上,桑植供电公司认为龙苦人调(2020)02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及(2020)湘0822民特81号民事裁定书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请求驳回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张麦香与被申请人(原申请人)王庭海系夫妻关系。2020年6月7日,王庭海与张麦香夫妇居住的位于桑植县。2020年8月5日,桑植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张桑消火认字(2020)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将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部位为整片木屋南侧外墙,起火点为木屋南侧外墙电表处,起火原因不排除电表内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2020年10月12日,经桑植县龙潭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申请人(原申请人)桑植供电公司、王庭海及其长子王运祥自愿达成龙苦人调(2020)021号人民调解协议:“一、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桑植县供电分公司一次性给王运祥、王庭海补偿各项财物损失共计49950元;二、王运祥、王庭海自愿同意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桑植县供电分公司一次性补偿各项财物损失共计49950元;三、王运祥、王庭海收到补偿款项后,双方就此次火灾争议全部了结,不得就此次火灾再要求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桑植县供电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四、双方和解,永不反悔”。2020年10月15日,桑植供电公司与王庭海、王运祥向桑植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桑植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同日作出(2020)湘0822民特81号民事裁定:“申请人王庭海、王运祥、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桑植县供电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经桑植县龙潭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在上述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中,张麦香均未参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麦香作为王庭海的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因火灾烧毁的木屋及屋内财物)享有平等权利,应当通知其参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协商处理。被申请人(原申请人)王庭海、王运祥、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桑植县供电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达成的龙苦人调(2020)021号人民调解协议,漏列了权利主体张麦香,损害了张麦香的合法权益,属于程序违法。故,桑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22民特81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二项、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桑植县人民法院(2020)湘0822民特81号民事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 军 审 判 员 向左双 人民陪审员 段年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龙昕秀 书 记 员 曹 凯